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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税新知|【原产地政策】第十七期:多国“经济护照本”—一般原产地证书(CO)填制规范解读


什么是一般原产地证书啊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》的规定,原产地证书,是指出口国( 地区) 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,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( 地区) 的书面文件。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“经济原籍”证书,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。根据原产地规则的不同, 原产地证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。根据用途的不同,原产地证又可分为一般原产地证、普惠制原产地证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及专用原产地证。

一般原产地证又称“C /O 证”, 是各国根据各自原产地规则签发的, 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、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。


今天关小税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规范吧。

 一般原产地证明书(以下简称CO证书)共有12栏,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:

原产地证书号:

标题栏(右上角),填上海关规定的证书号。编号规则如下:C +年份代码(2位)+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-17位(9位)+流水号(4位)。例如:证书号C203800000050045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-17位为380000005的申请单位2020年办理的第45票CO证书。

*注意:更改证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,但改变流水号。

第一栏

出口商的名称,地址,国别

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、详细地址、国家。 

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或“O/B”,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。


注意哦,在台湾、香港、澳门的注册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。

第二栏

收货人的名称,地址,国别

此栏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买方、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。在特殊情况下,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,但不得留空。


咦,我们公司的货有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要怎么办哦?

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只要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或“O/B”,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就好了。

明白明白,小本本记下来。

第三栏

运输方式及路线(就所知而言)

注意:填写装货港、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(海运、空运或陆运)。


我们公司的货物是经过转运的,要怎么填哦?

如系转运货物,加上转运港就OK,如:FROM NINGBO TO PIRAEUS, 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。

第四栏

目的地国家(地区)

注意:指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国家或地区,即最终进口国(地区),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/地区名称;出口至台湾的必须填写“TAIWAN,CHINA”。

第五栏

供签证机构使用

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,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。签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,在此栏加注如下内容:

如属“后发”证书,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“ISSUED RETROSPECTIVELY”;

如属签发“复本”(重发证书),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“DUPLIC ATE",同时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,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,其文字是“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……DATED……WHICH IS CANCELLED”。

第六栏

唛头及包装号

注意:

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;

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,也不能出现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原产地字样;

如货物无唛头,应填写“无唛头”(N/M或NO MARK);

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,此栏应填写“SEE ATTACHMENT”,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,签证机构在附页上加盖签证印章。


切记哦!
CARTON LABEL、AS ADDRESS、AS PER INVOICE、AS PACKING LIST、AS B/L、AS BILL OF LADING 、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,别填错啦。

第七栏

包装数量及种类;商品说明

注意:

包装数量应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,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(如CASE、CARTON、BAG、PACKAGE等)。

如果无包装,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,如“NUDE CARGO”(裸装货)、“IN BULK”(散装货)、“HANGING GARMENTS”(挂装)等。

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,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。如果信用证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。

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,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(***),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。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、信用证号码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,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。

第八栏

H.S.税目号

此栏要求准确填写商品的四位数HS税目号,不得留空。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,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。

第九栏

数量

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制,以重量计算的可填毛重,也可填净重,如为毛重须加注“G.W.”(GROSS WEIGHT),净重则加注“N.W.”(NET WEIGHT)


毛重与净重要分清,这样填写才不会错。

“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,只有净重的,填净重并标注“N.W.””。

第十栏

发票号码及日期

此栏不得留空,发票号码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,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.,FEB.,MAR.等表示。

第十一栏

出口商声明

此栏填写申报地点、日期,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,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。

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,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,如迟于提单日期,则要申请后发证书。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。

第十二栏

签证机构证明

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、日期。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,在证书正本加盖“中英文签证印章”,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。

签证机构一般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,如客户要求也可在副本上加盖印章。


印章加盖须清晰,与签名重叠不得行。

明白了,盖章时要小心。

其他说明

1.凡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单位,须在当地海关进行备案;

2.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所有内容除第2栏,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,其余栏目都要用英文表示;

3.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,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,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/重发申请书》及原证的复印件,经签证机构核实,予以重发。

4.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,更改证、重发证有效期同原证书。

5. 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,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,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更改,并退还原签发证书。

以上就是本期的内容啦!

敬请关注下一期内容~

END

素材来源:重庆海关关税处  渝州海关

供稿:周胜寒  唐文博

编辑:王磊 罗方芳

投稿邮箱:lich_ta@qq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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